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融资租赁业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政策推动、市场导向、监管有效、服务实业的要求,建立健全融资租赁政策扶持、公共服务和行业监管体系,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及配套机构,支持业务模式创新,鼓励拓展发展空间,着力提升融资租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融资租赁与实体经济全面对接,协同打造浙江经济升级版。
(二)目标要求。将融资租赁业列为我省优先发展产业,到2020年,力争每个市设立融资租赁企业不少于3家;培育20家左右注册资本超10亿元、租赁资产超100亿元的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全省融资租赁经营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市场渗透率达到15%左右,成为全省投融资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实体经济的重要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产业生态。
1.打造多功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集监管、信用、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省融资租赁行业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拓展专业咨询、项目评估、资产管理等配套服务。推进与全省技术改造、重大项目投资、企业信用等信息平台的数据联通,不断提升行业公共服务水平。支持省级平台与地方合作设立服务站点,构建产融信息互通、端口覆盖全省的融资租赁服务网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工业强县政府负责)
2.构建多渠道融资支撑体系。通过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及参股的区域基金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合作,推动设立市场化运作的融资租赁产业基金。鼓励银行、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推出面向融资租赁行业的金融产品,向服务实体经济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融资支持。推进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支持发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推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交易场所为融资租赁行业提供股权、金融资产发行、交易服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负责)
3.建立多层次人才培养机制。加强融资租赁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将融资租赁列入人力资源、金融、商务等专业人才培训计划项目。推动省内有条件的高校自主开设融资租赁相关专业,引进境内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在我省自主或合作建立融资租赁人才培训基地。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专业能力评价体系,鼓励引进优秀融资租赁人才,建立全省融资租赁人才信息库,为我省融资租赁业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省商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金融办负责)
(二)拓展服务空间。
1.助力智能制造和浙江装备拓市场。加强对融资租赁对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引导,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机器换人”和智能制造,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智能制造的融资服务。完善“机器换人”补贴政策,推动工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装备改造升级。建立融资租赁与装备制造业对接机制,支持装备制造企业设立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或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促进浙江装备扩大销售和加快市场拓展。(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
2.助推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将融资租赁行业纳入省投融资对接服务机制范围,推进融资租赁行业对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鼓励融资租赁与PPP融资模式相结合。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服务新型城市化战略,参与城乡环境治理、污水垃圾处理、公共交通、海绵城市、智慧城市等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等公共事业建设,提高融资租赁在我省鼓励社会投资领域的行业渗透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负责)
3.助跑开发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构建融资租赁行业与各类开发区的合作机制,利用市场化手段,支持开发区通过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举措,吸引融资租赁公司服务辖区主导产业发展。引导融资租赁走进中小企业,在工业强县(市、区)设立专门面向县域特色产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和个人创业者的产品和服务。鼓励各地出台政策支持融资租赁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者,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4.开拓跨境融资租赁市场。围绕“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重大战略,以融资租赁方式推动浙江企业、浙江装备“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海外设备销售。支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技术装备水平。(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优化政务环境。
1.简化相关资质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相关行业资质管理要求,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负责)
2.完善登记查询服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租赁物、担保物抵(质)押登记。规范机动车租赁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业务。完善船舶登记制度,进一步简化船舶出入境备案手续,便利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远洋渔业船舶融资业务。探索和研究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省融资租赁行业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可行性。引导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开展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的登记公示及查询。(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
3.规范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监督管理制度,实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统一。建立网络实时监测、省市风险排查、县级现场核查相结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落实三级监管责任,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处理,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完善行业统计指标体系、信用评级和信息报送异常企业名单制度,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评估和退出机制。(省商务厅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产业基金、风险补偿、财政奖励、项目贴息等政策工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服务我省重大战略和重点培育产业的融资租赁公司予以重点支持,对融资租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给予扶持,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工业机器人设备的承租企业,由当地政府根据财力参照“机器换人”相关政策统筹支持。积极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逐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活动。融资租赁企业购买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各级政府要将融资租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融资租赁保险品种,扩大融资租赁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厅、浙江保监局负责)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融资租赁企业购置列入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由承租方实际使用,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承租方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不确认为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出口退税。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企业的租赁机器设备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若承租企业租赁机器设备符合要求的,可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融资租赁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负责)
(四)拓宽跨境融资渠道。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债,调整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政策。简化程序,放开回流限制,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外债试行登记制管理。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汇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
(五)加强海关政策支持。促进租赁进出口业务便利化,租赁进出口货物可适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租赁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租赁进口货物在租赁期间接受海关监管,并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税款担保。(杭州海关、宁波海关负责)
四、保障落实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商务厅要牵头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定期研究解决全省融资租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
(二)督促工作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落实分工任务的具体措施,为融资租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使融资租赁公司依据政策能办事、办成事。省商务厅要做好融资租赁行业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措施的督促落实和重点任务的协调推进,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发挥协会作用。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行业自律组织,支持省租赁业协会开展人才培训、行业统计、标准制定及推广、企业等级认定、信息平台维护、行业宣传等方面工作。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发挥行业协会在推进我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